质量保证:
保用服务
1、 在当前设计水平和生产制造技术条件的前提下,产品在生产厂家规定的使用条件和期限内,对产品因设计、制造、装配及材料等质量问题造成的种类故障及损坏的零部件(丧失使用功能),生产厂家无偿为用户维修或更换相应的零部件,以确保用户正常使用。
⒉保用原则:
① 保用期限为车辆购车之日起两后或行驶里程四万公里,且二者中以先达到的限定为准;
② 用户在严格按产品有关使用文件(保养手册,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使用的前提下,因产品设计,制造,装配和材料等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各类故障和零部件损坏,经一汽轿车服务服务部门鉴定属一汽责任的,给予保用服务。
③ 保用服务坚持以维修,进而换件为主的原则,无需更换零部件的故障,应保证维修后达到一汽产品的技术水平。
3、 下列情况保用期为1年或3万公里
a) 各类油封、水封、密封垫材料老化导致的渗漏;
b) 各类橡胶制品、玻璃制品因材料,制造缺陷造成的脱层、眩目、裂纹或断裂;
c) 前、后减振器,转向控制臂和转向拉杆球头,驱动轴密封套;
d) 各种电器零部件;
4、 下列情况保用期为一万公里
各类装配、调整问题引发的缺陷。
5、 下列情况保用期为6个月
a) 蓄电池(含库存商品车);
b) 其它各种液体。
6、 备件保用期
一汽轿车用户在服务站自费更换的零部件的保用期为自零部件更换之日(根据修理发票日期)起一所或三万公里,且二者中以先达到的限定为准。
其它未提及部分保用期按两年或四万公里实施保用服务。
下面情况之一者,不予保用
1、 未按《使用说明书》和《保养手册》规定,到一汽轿车服务站检修保养的车辆。(检修保养间隔为7500公里)
2、 未经一汽许可对轿车或总成零部件进行改装的或到非一汽服务站保养维修过的轿车
3、 没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用的车辆
4、 肇事车辆和零部件的磨损
5、 易损零件,如:灯泡 、制动蹄片、 离合器摩擦片、 滤清器滤芯 、轮胎 、火花塞 、雨刮片、玻璃
、后视窗及橡胶制品(明显的材料质量或制造质量问题除外)。
6、 凡因用户使用不当所造成的零部件损坏,以及引起临近总成或零部件的损坏。
7、 间接损失,如当轿车出现故障时,租用车辆运载、住宿以及影响营业造成的损失。
8、 因水冲造成轿车内电子及内饰等装备的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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